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俊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武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武连举,男,48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俊灯与被告武晓兵、武连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武俊灯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俊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俊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俊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