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法定代理人:潘某(系原告苏妍珊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法定代理人:潘某(系原告苏某2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审被告:筠连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交通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7008728987A。
负责人:田勇,局长。
原审被告:筠连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交通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7452144478J。
法定代表人:李国恒,段长。
原审被告:筠连县筠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学士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7008728901F。
法定代表人:黄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王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审被告:陈大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审被告:苏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法定代理人:苏某5(系被告苏某3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审被告:苏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法定代理人:苏某5(系被告苏某3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某5因与被上诉人潘某、苏孝成、王清容、苏某1、苏某2,原审被告筠连县交通运输局、筠连县公路养护管理段、筠连县筠连镇人民政府、王开芬、陈大俊、苏某3、苏某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7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26日向上诉人苏某5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苏某5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珍
审判员 邹利华
审判员 赵宗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