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审判庭移交。
被执行人:张恩泽,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伏刚,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关于张恩泽、伏刚罚金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恩泽应支付罚金xxxx元,伏刚应支付罚金xxxx元,xxxx元退赔受害人。因被执行人张恩泽、伏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于2021年06月0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7月2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