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五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锋,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五二与被执行人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3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五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国良向申请执行人曹五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47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国良发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国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1000元。截至2021年4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1000元。

综上,申请执行人曹五二与被执行人张国良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483执1292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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