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89号。 负责人:马瑞国,行长。 被执行人:曹成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申请执行曹成立、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曹成立、张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司法控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的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林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裴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