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志刚,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清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志刚与被告谭清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付志刚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付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9元,由付志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