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尚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爱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