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彰武县,现住址:彰武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彰武县2,现住址彰武县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辽0922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9日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某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张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张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到张某名下有可供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张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张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922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