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琪,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亮,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丽红,女,1985年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陈琪与被执行人王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7479.1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17479.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丽红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金额较小,于2021年4月19日已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请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丽红名下无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发送协查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王丽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6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王丽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本院认为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1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