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富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喀左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文双因与被上诉人张富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文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文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671.5元,由上诉人杨文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