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情兴(绰号老七),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镇雄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03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7月1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帆,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徐百万(绰号小宝),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叙永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17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伟峰,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青华(绰号老四),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威信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17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嘉薇,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黄鑫,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文盲,务工,住台州市黄岩区。2018年1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媚娜,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情兴、徐百万、杨青华、黄鑫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某、上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初至同年4月1日,同月5日至同月13日的下午,蒋万兵、陈先全(均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上的红庙、龙翔道院等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拔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雇用被告人廖情兴、徐百万、杨青华、黄鑫等人为赌场望风,雇用吴秀维(另案处理)理注,雇用周鑫(已被判刑)负责抽头。经查赌场开设期间每日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000元,徐百万从3月10日至4月13日间参与20余日,个人所得2000元;廖情兴、杨青华从3月中旬至4月13日间参与10余日,个人分别所得1000元;黄鑫从2月中旬至同月底间参与10余日,个人所得1000元。 同期的晚上,唐祖泽、陶卫卫、王波、陈刚(均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上的红庙、龙翔道院等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拔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雇用被告人杨青华、黄鑫等人为赌场望风。经查赌场开设期间每日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000元,杨青华、黄鑫参与5余日,杨青华个人所得约500元;黄鑫个人所得约300元。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百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退出个人所得2000元(暂扣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青华自动投案;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廖情兴被民警抓获;同月3日,被告人黄鑫自动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情兴的亲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杨青华、黄鑫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1300元。 上述事实,上列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杨某、钱某的供述、通话记录、参赌人员宋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自动投案经过、退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百万、杨青华、黄鑫、廖情兴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中徐百万参与期间赌场渔利约100000元,杨青华、黄鑫参与期间赌场渔利约70000元,廖情兴参与期间赌场渔利50000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列被告人受雇用为赌场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百万自愿认罪,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青华、黄鑫自动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情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及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百万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百万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百万归案后首次未如实供述,不是坦白,其他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对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青华辩解自己系自首,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青华系从犯,自首,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鑫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鑫系从犯,自动投案,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情兴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廖情兴系从犯,坦白,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百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青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廖情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五千八百元,予以没收(其中二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方匡能 人民陪审员  陈英英 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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