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沂河东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临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临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靖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黄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