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保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郭军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审理经过
顾保成与郭军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3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军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军明名下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E×××××)。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军明名下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E×××××),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毁损,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义务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