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场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216190894N。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
被告:龙某芝,女,苗族,1971年9月1日,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原告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某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