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三恒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市场路以东工业园内1101002栋22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明宏。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恒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立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