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天伦控股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傅剑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九和乡上俞村上新屋*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剑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195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7执75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