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发明,男,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无锡市观山路**市民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席永清,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宇,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吴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雁清,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聪,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贺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发明因诉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行终3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申请人张发明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地块规划文本”误认为“建筑规划文本”,导致裁判结果错误;2、原无锡市规划局所作的涉案《告知书》的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对应,答复内容有误;3、涉案《告知书》的作出程序违法,超期作出答复;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及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均未依法纠正涉案《告知书》存在的问题。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在卷证据表明,张发明向规划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所在地块的规划文本(含全套图纸)”,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指向不明确,规划部门要求其提交补正材料,经补正明确,张发明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建筑施工图全套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原无锡市规划局经查作出锡规高信公复(2018)第00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张发明,针对总平面图,涉案项目前后分期建设,经多次查询档案,调阅出六份总平面图,因条件限制无法按照张发明要求的形式提供,安排张发明查阅;针对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及审查,因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且相关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文件中有关于保密条款的明确约定,决定不予公开。涉案《答复书》针对张发明的申请分别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符合上述规定,补正、征询意见以及作出、送达等程序均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18﹞苏自然资行复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答复书》,决定内容及程序亦无不当。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发明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张发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发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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