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军诈骗罪,缴纳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定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史鹏飞
审判员 白 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