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
被执行人: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尾号111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