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明,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财,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