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克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野,系五大连池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继忠,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克付与被告孙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崔克付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克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克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崔克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