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祥星矿业集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让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住所地:新化县温塘镇祥星村。 法定代表人:阳新星,该矿矿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祥星矿业集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祥星矿业集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在新化县温塘镇政府银行账户的关闭补偿款1487387元。湖南省飞渡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新国用(2012)第G0124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新房字第F01300461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祥星矿业集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在新化县温塘镇政府银行账户的关闭补偿款148738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湖南飞渡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新国用(2012)第G0124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新房字第F01300461号房屋,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红志 审 判 员 邹 明 人民陪审员 曾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