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营业场所郑州市农业路与天明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79412242P。
负责人:张端阳,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晓,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俊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威,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与被告张俊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于2021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