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理人闫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孙美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1与被执行人孙美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3年4月至2021年5月应支付的抚养费49000元(共98个月,每月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缴纳案款49635元(缴纳执行费63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49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