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住所地瑞士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赖纳德.伊什利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恒诚时通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一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詹其芳。

审理经过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与被告北京恒诚时通钟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高 翡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子豪

书  记  员   赵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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