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住所地瑞士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赖纳德.伊什利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恒诚时通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一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詹其芳。
审理经过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与被告北京恒诚时通钟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高 翡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子豪
书 记 员 赵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