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晋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26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2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2010年12月25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8月16日被本院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6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5日被本院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刚、检察官助理张学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刘世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郝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郝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请求情况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具有未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项及没收个人财产的从严情节,建议予以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7年3月、2017年9月、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七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481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郝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继续追缴赃款赃物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