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曾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审理经过
吴志强与曾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吴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志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志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