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苏井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苗金与被告苏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金、被告苏井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苗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3日起至此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2分计算)。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一年内就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苏井全辩称:这笔账早就算过去了,我在原告家院里盖牛棚,并且原告及其母亲在我这里吃喝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苏井全向苗金出具欠据一枚,欠据载明:2012年6月3日拿苗金15000元壹万伍仟元。欠款人苏井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该笔借款已通过其他方式结清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理应还款。被告以其为原告盖牛棚等其他理由拒绝给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的答辩,本院不予支持,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苏井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苗金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付息自2018年6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苏井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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