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远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黄德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远新与被申请人陈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9004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龚远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鄂96民终4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龚远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龚远新申请再审称:陈德成起诉龚远新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所欠货款72500元,一审判决支持龚远新诉请56900元、二审判决支持龚远新诉请52175元,均与客观事实不符。2018年6月8日及6月30日,龚远新已分两次给陈德成6万元,陈德成多收到龚远新78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鄂96民终488号民事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陈德成辩称:龚远新所欠2017年饲料欠款及利息共计277038元,2018年6月8日、6月30日分别偿还3万元是支付以上欠款,与2018年饲料款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远新在一、二审中未主张其于2018年6月8日、6月30日分别偿还3万元系偿还2018年所欠的货款,也即本案所涉欠款,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推翻生效判决。龚远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龚远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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