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白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图 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牧其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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