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白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图 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牧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