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石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诉被告石某、宁夏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慧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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