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丽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系原告女儿。
被执行人:李彦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丽娴与被执行人李彦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31700元,执行费772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