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兴宝,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周志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朱兴宝与周志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朱兴宝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兴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12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