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向红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平,吉首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立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立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使撤诉权,是民事主体对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立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溪县永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生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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