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红梅,男,1983年1月2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拉洞村村民,现住祁连县。
申请人:陈雄祥,男,1963年3月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红梅、陈雄祥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许红梅、陈雄祥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2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陈雄祥向申请人许红梅支付柴油款209512元,于2021年8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许红梅与申请人陈雄祥于2021年8月12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