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