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安市新华大街财政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崔生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献林,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长远农产品深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288018986。
法定代表人:李龙苍,职位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泽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大同镇儒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33594197XE。
法定代表人:郭新丑,职位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安市合新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大同镇兰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增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新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被执行人:李云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被执行人:李龙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安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云如、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合新丰牧业有限公司、河北泽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郭新丑、李龙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8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1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代偿款145万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