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牟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冲路朝阳巷51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1230-X。
法定代表人牟映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5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长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