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建新路21号。 负责人:权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张某,住甘肃省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与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2019年12月1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以被告现已全额归还了所拖欠的信用卡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满平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