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燕,桃山区桃东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白冬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兼事,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翊诉被告王太明、白冬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翊以已经与被告王太明、白冬雪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7.44元,减半收取计2748.7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