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雯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东津村江郢四队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ET57P。
负责人:刘家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龙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5746372F。
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雯君与被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孙雯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雯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雯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