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奥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1号东方之珠1号楼2单元19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黄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冰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296号尚都国际1012室。
法定代表人:朱全盛,总经理。
审理经过
淄博奥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淄博冰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115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告淄博冰娴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淄博奥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奥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淄博冰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