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金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德水、张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16号。
负责人:代广珍,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环与被告张海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立案。原告郑金环于2021年0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环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海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金环撤回对被告张海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原告郑金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