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双方通过网络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的起算时间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人决定采取其他途径追索,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未向本院申请保全。 裁判 理由 涉案《借款合同》系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李虎通过互联网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审批同意后将借款发放给李虎,在此过程中形成《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李虎未按期偿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李虎偿付本金及欠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向本院申请保全,也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用的证据,本院对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及迟延履 行后果 一、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 000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欠息为9 502.53元;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李虎负担。 权利义务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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