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殿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殿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被告人王殿步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殿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殿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殿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殿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殿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