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执行人:常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艳与被执行人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常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辉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常辉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与常莹莹共有的位于田家庵区金徽华庭小区A1幢1001室房产,在拍卖处置过程中,案外人常莹莹提起了析产诉讼,主张该房屋无常辉的份额,本案对该房产的处置需等析产诉讼结果最终确定。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常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