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金湖县分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经济开发区理士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吕福仁,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金湖县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