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伟轩,男,1971年4月29日,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执行人:王福有,男,1968年5月30日,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执行人:沈保敬,男,1983年12月11日,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李波,男,1987年3月2日,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王恒杰,男,1985年3月2日,汉族,住新郑市。
审理经过
关于林伟轩、王福有、沈保敬与李波、王恒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以(2019)豫0184民初74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恒杰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区学院路南、李唐庄土地东,新尚城湖滨苑26号楼1单元1-3层101号(合同编号:16001720161)房产一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4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波、王恒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恒杰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区学院路南、李唐庄土地东,新尚城湖滨苑26号楼1单元1-3层101号(合同编号:16001720161)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