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临港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勇,舟山市定海区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贝茵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淞南西路91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来宾,经理。
被告:张来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贾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贝茵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来宾、贾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以被告方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系和解后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