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同景,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东明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东明县陆圈镇。
法定代表人李凤枝,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贺同景尚未申请原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未取得具有明确执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的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贺同景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